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
(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
根据1995年3月25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<国务院关于职工
工作时间的规定>的决定》修订)
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,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,调动职工的积极性,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,根据宪法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。
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、每周工作40小时。
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,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,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、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。
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。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条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,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。
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。
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、人事部负责解释;实施办法由劳动部、人事部制定。
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。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、事业单位,可以适当延期;但是,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,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。
备注:
本条例生效时间为:1995.05.01,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
最近更新:2021.01.29
Copyright C 2009-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:四川小蚂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蜀ICP备2024068578号-1 川公网安备:51050402000309号
地址:泸州市西南商贸城17区三楼A5 EMAIL:1732404875@qq.com
ICP经营许可证:川B2-20230258 人力资源证: (川)人服证字【2022】第0402001123
Powered by PHPYun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