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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和offer不一致,还能不能签?

来源:酒城e通“职巴适”招聘 时间:2023-10-09 作者:酒城e通“职巴适”招聘 浏览量: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

第三条:订立劳动合同,应当遵循合法、公平、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

第三十条: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,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。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,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。

第三十五条: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。变更劳动合同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。

第十八条:下列劳动合同无效:

(一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;

(二)采取欺诈、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。

无效的劳动合同,从订立的时候起,就没有法律约束力。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,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,其余部分仍然有效。

劳动合同的无效,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。

第十九条: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,并具备以下条款:

(一)劳动合同期限;

(二)工作内容;

(三)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;

(四)劳动报酬;

(五)劳动纪律;

(六)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;

(七)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。

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,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。


背景描述:

2019年,小王通过电子邮箱形式收到了录用通知。通知中确定了其担任后勤主管的岗位,约定工资为5000元/月,试用期工资不低于约定工资的80%。小王收到后给予了确认回函。随后,公司与小王签订了劳动合同。

心细的小王发现劳动合同里只有转正后工资,却没有关于试用期工资的条款,而人事部门的解释则是:“试用期规定并不是法定条款,故未写入。具体薪酬可参考offer里的内容。”得到答复后,小王签署了此份劳动合同。

一个月后,小王收到了第一笔工资收入,只有2010元。

对此,小王和公司产生了如下争议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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